为了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更好地发挥档案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功能,进一步做好开放档案的利用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定?/font>
1.查阅手续?/font>
查阅已开放档案手续:大陆公民和组织,持身份证、工作证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;台、港、澳同胞和海外华侨经省侨办和省对台办介绍;外国组织和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经省外办介绍,以上均由本馆同意,方可利用?/font>
查阅未开放档案手续:大陆公民和组织持县、团级以上单位介绍信,注明查档者身份、利用目的、范围,经馆领导或主管机关领导批准方可利用;台、港、澳同胞、华侨、外国组织和个人(含外籍华人),需经省、部级党政领导机关或国家档案局特许批准,方可利用?/font>
查阅前均填写 “查阅档案登记表 ”,经批准后,可自行查阅开放档案目录、卡片或用计算机检索,或待期查阅。调用案卷需认真填写调卷单?
2.已经复制的档案资料,均以复制件提供利用?/font>
3.开展咨询服务和函电代查、代抄、代复制业务,外地利用单位和个人无须直接来馆,即可获得某些方面的档案、资料信息?/font>
4.馆藏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,利用者所需内容须用本馆 “摘抄材料专用纸 ”摘录或委托本馆代抄,需复制者,填写复制档案目录表,摘录、复制的档案资料,须经本馆工作人员校审,加盖印章,方为有效?
5.利用者应服从安排,在指定场所阅览,要爱护档案,不得擅自带出档案和泄露档案内容,也不得擅自抄录、复制、照像、摄像,严禁与无关人员交换阅览,严禁涂改,清洗、消磁、圈划、折叠、剪裁和拆卷,违者追究责任,依法惩处?/font>
6.摘录、复制的档案资料需发表时,只能摘要引用并注明出处。已开放档案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,应征得本馆同意并签订出版合同。未开放档案不得在发表物中摘录和引用档案全文,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布,陈列、展出,违反者依《档案法》和有关法规追究责任?/font>
7.集体或个人寄存于档案馆的档案需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方可查阅、摘录、复制或公布?/font>
8.利用者随身携带的箱包、书夹等物品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,贵重物品自行保管。阅览时保持肃静,室内禁止吸烟、喝水?/font>
9.本馆阅卷室开放时?/font> :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?0-11?0,
下午 14:00-17:00,双休日实行预约服务?
联系电话?/font> 0871-64184418